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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执恢74号

林岩、黄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岩,黄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林岩被执行人黄浩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祥华

审判员  孔 峰

审判员  翟胜鹏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孔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