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1073号
原告:通山县东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先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文希,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
被告:杨柳风,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山县东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陈文希与被告杨柳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通山县东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向阳
人民陪审员 成崇喜
人民陪审员 张召元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