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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1587号

原告邱雨与被告刘伟东探望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邱雨,刘伟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587号

原告:邱雨,女,199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

被告:刘伟东,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

原告邱雨与被告刘伟东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雨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雨负担。

审 判 员 马长海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柳 琳

书 记 员 孙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