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587号
原告:邱雨,女,199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
被告:刘伟东,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
原告邱雨与被告刘伟东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雨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雨负担。
审 判 员 马长海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柳 琳
书 记 员 孙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