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5235号
原告: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工农路23号(政府大楼)1层6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649728XL。
法定代表人:包胜芬,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敏,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瑶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