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2593号
原告:孙玉泉,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马贵泉,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原告孙玉泉与被告马贵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孙玉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玉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玉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计719元,由原告孙玉泉负担。
审 判 长 陈金玲
人民陪审员 康淑琴
人民陪审员 轩林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綦恩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