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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民初2593号

孙玉泉与马贵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孙玉泉,马贵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2593号

原告:孙玉泉,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马贵泉,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原告孙玉泉与被告马贵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孙玉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玉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玉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计719元,由原告孙玉泉负担。

审 判 长  陈金玲

人民陪审员  康淑琴

人民陪审员  轩林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綦恩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