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舒某。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某与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迪 来自
舒某、湖北XX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舒某。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某与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