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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执266号

舒某、湖北XX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舒某,湖北XX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舒某。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某与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