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兰海,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牛焕胜,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孙春玲,女,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5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春玲所有的车辆号牌为鲁Q×××××的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韬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