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350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124922-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阿尔巴斯大街南希望路宏茂底商108号。
法定代表人:曹小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平,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娜仁花,女,现住鄂尔多斯市。
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娜仁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娜仁花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继宏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好思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