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943号
原告:张丽容,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张丽娟,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容与被告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容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丽容以张丽娟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丽容撤诉。本案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张丽容负担。
审 判 员 吴西金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伟煌
书 记 员 王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