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水务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袁建华,男,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水务局与被执行人袁建华行政非诉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袁建华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执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梦玲大冶市人民法院拟稿纸发文字号:(2017)鄂0281执381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主送:执行实施二处:抄送:拟稿单位:执行实施二处拟稿人:曹中文份数:5印刷单位:执行实施二处校对人:李梦玲印制时间:附件:主题词:执行裁定标题:大冶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