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401号
原告:张俊平,女,1981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于凤广,男,现在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平与被告于凤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平对被告于凤广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平对被告于凤广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军富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硕彪 来源:百度“”
张俊平与于凤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401号
原告:张俊平,女,1981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于凤广,男,现在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平与被告于凤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平对被告于凤广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平对被告于凤广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军富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硕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