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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401号

张俊平与于凤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俊平,于凤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401号

原告:张俊平,女,1981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于凤广,男,现在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平与被告于凤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平对被告于凤广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平对被告于凤广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军富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硕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