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21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住所地:三原县池阳大街64号。
负责人:孔晓宇,该行行长。
被告:肖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诉被告肖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权军喜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