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2民初770号
原告:毕进忠,男,1946年4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
被告:盂县牛村镇南下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季富财,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宏杰,山西钟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毕进忠诉被告盂县牛村镇南下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进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慧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