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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2民初770号

毕进忠与盂县牛村镇南下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毕进忠,盂县牛村镇南下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2民初770号

原告:毕进忠,男,1946年4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

被告:盂县牛村镇南下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季富财,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宏杰,山西钟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毕进忠诉被告盂县牛村镇南下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进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慧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