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异2号案外人:周孝都,男,汉族,1952年7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52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伟与张强、刘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孝都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8月14日,周孝都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异议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周孝都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延军
代理
审判员 姚 杰
人民陪审员 庞高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小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