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叶贵军,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彭燕,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韩俄生,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句阳社区菜园后村5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809100275。被执行陈盼云,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句阳社区菜园后村5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809100275。被执行菏泽市凝香旭业食品卫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迎宾大道北侧岳程办事处西邻。法定代表人臧稼轩,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曹州公���处(2016)菏曹州执字第39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已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菏泽市凝香旭业食品卫生有限公司的位于菏泽市岳程办事处菜园刘社区菏泽市凝香旭业食品卫生有限公司01单元401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14××35);
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买卖、抵押、转让和设定其它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 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鲁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