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674号
原告:张红梅,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被告:张术才,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被告:郭汉仙,女,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被告:张某1,女,200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法定代理人:董某,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被告:张某2,女,201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法定代理人:董某,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原告张红梅与被告张术才、郭汉仙、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红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原告张红梅负担。
审判员 丁娅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易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