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张涛,男性,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邹平县。
被执行人:白象龙,男性,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涛与被执行人白象龙劳动争议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白象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涛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4015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雁飞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