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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1639号

杨某1、诉某与杨某2、孙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孙某,李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林西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639号

原告:杨某1,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2,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李某2,男,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大井镇大川村二组。身份证号码:×××原告诉某::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施工费20000.00元整;

二、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孙某、李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邮寄送达费8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海彦

二○一七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伟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