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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3357号

智会与张领、张坤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智会,张领,张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3357号

原告:智会,女,汉族,1942年1月26日生,住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荣旭,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领,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生,住方城县。

被告:张坤,男,汉族,1965年11月13日生,住方城县。

原告智会与被告张领、被告张坤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智会于2017年8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智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智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智会负担。

审判员  马跃富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