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3357号
原告:智会,女,汉族,1942年1月26日生,住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荣旭,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领,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生,住方城县。
被告:张坤,男,汉族,1965年11月13日生,住方城县。
原告智会与被告张领、被告张坤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智会于2017年8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智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智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智会负担。
审判员 马跃富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