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352号申请人苗某某。被执行人闫某某。本院在执行苗某某申请执行闫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李绍简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