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752号
原告: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王桥乡杨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冯鹏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春祥,男,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张二军,男,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祥、张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春祥、张二军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春祥、张二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94元,减半收取1497元,由原告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振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孔奕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