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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752号

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与张春祥、张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张春祥,张二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752号

原告: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王桥乡杨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冯鹏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春祥,男,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张二军,男,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祥、张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春祥、张二军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春祥、张二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94元,减半收取1497元,由原告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振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孔奕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