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2004号
原告:郭丽红,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被告:中山市家家乐电器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
负责人:赵日显。
原告郭丽红与被告中山市家家乐电器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郭丽红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丽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郭丽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丽红负担。
审判员 宋维民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宝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