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91民初1301号
原告:包头市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洁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恩哲,内蒙古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江,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包头市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包头市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市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包头市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
审判员 谢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