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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执78号

78王清敏与潘竹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清敏,潘竹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78号申请执行人王清敏,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黄山。被执行人潘竹俊,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申请执行人王清敏与被执行人潘竹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11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潘竹俊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清敏到相关部门办理苏L×××××车辆的过户手续,原告王清敏在车辆过户当日将剩余车款30万元交付给被告潘竹俊。申请执行人王清敏要求被执行人潘竹俊协助到相关部门办理苏L×××××车辆的过户手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要求办理协助车辆过户的行为与将剩余车款30万元交付给被执行人潘竹俊应当属于同时履行事项,今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将剩余车款30万元交付给被执行人,故执行条件未成就。

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要求办理协助车辆过户的行为条件尚未成就,故执行申请不符合立案执行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清敏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宗洋

审判员  孙国根

审判员  单立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堵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