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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第6735号

赵大川诉沈阳澔屹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赵大川,沈阳澔屹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第6735号

原告:赵大川,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阳澔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06号162。

法定代表人:孟繁臣。

原告赵大川与被告沈阳澔屹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陈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大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大川负担。

审判员 陈 梅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子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