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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2民初121号

卢燕清、泰和县沙村兴华机砖厂等与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燕清,泰和县沙村兴华机砖厂,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欧阳燕,赣州第一城联合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赖训光,袁光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初121号

原告:卢燕清,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泰和县沙村兴华机砖厂,住所地:泰和县沙村镇兴华村。

法定代表人:卢燕清。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和生,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199910150262,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北大道北段27栋3-4号。

法定代表人:吴家彬,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冀,江西省兴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4081105078,特别授权。

被告:欧阳燕,女,1983年9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现住瑞金市。

被告:赣州第一城联合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河排上28号八镜湖山庄1栋。

法定代表人:朱文涛。

被告:赖训光,男,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江西省南康市。共同

委托代理人:谢运良,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0810208508,特别授权。

被告:袁光兴,男,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

原告卢燕清、泰和县沙村兴华机砖厂诉被告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欧阳燕、赣州第一城联合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赖训光、袁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卢燕清、泰和县沙村兴华机砖厂于2017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卢燕清、泰和县沙村兴华机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292元,原告已预交,本案减半收取2146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  刘富铨

审判员  温 斌

审判员  胡 颖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曾智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