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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627号

罪犯吴根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吴根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627号罪犯吴根生,男,汉族,1969年8月19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铜陵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繁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根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吴根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根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根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根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