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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525号

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大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大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525号

原告: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辉,男,1964年3月3日出生,该单位员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

被告:林大力,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

原告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大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鸡东县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仙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 晗

书 记 员 徐梓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