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1138号
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戚光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卫兴,男,生于1971年8月20日,住北川羌族自治县。
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卫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保山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富 尧
书 记 员 唐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