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82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江山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74346U。
主要
负责人:陶建春,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辉,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该支行职员。
被告:李红发,男,汉族,1974年5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被告李红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于2017年8年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以已与被告李红发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计37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杨柳桃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少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