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3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即墨市嵩山二路2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52798-7。
负责人:于彬,行长。
被执行人:傅振林,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马春华,女,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方乃军,男,汉族,1969年10月3日出生,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李道林,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傅振林、马春华、方乃军、李道林金融借���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9573.9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