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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民终682号

和县历阳镇华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安徽金瑞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原马鞍山市金瑞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易望波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金瑞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原马鞍山市金瑞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县历阳镇华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易望波,王秀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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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瑞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原马鞍山市金瑞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高新区新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易望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县历阳镇华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华阳社区迎江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潘策香,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斌,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易望波,男,1981年1月23���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审

被告:王秀琴,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上诉人安徽金瑞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县历阳镇华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易望波、王秀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金瑞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金瑞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金瑞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收取)40元,由上诉人安徽金瑞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辉

审判员 范秀媛

审判员 刘 乔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周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