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3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即墨市嵩山二路2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52798-7。
负责人:于彬,行长。
被执行人:陈宗江,男,汉族,1976年04月06日生,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邵宗强,男,汉族,1978年11月17日出生,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陈宗顺,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董艳丽,女,汉族,1971年5月20日生,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宗江、董艳丽、邵宗强、陈宗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1506.71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