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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500号

杨秀柱与刘云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秀柱,刘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500号

原告:杨秀柱,女,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大连湾镇。

被告:刘云梅,女,198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柱诉被告刘云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秀柱撤诉。

审判员  刘立珠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白 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