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518号
原告:瞿希望,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武汉惠好大药房有限公司南湖店,住所地为洪山区。
负责人:廖高明,系该店店长。
被告:武汉惠好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汉口花园淡莲轩商业地块一楼1-1。
法定代表人:涂正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瞿希望与被告武汉惠好大药房有限公司南湖店、武汉惠好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瞿希望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希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希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希望负担。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吴佳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