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2026号
原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秀金,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
原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因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秀金已自行和解,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新 苗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余淑玲(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