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401民初1241号
原告:夏玲,女,汉族,1983年9月29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罗涛,男,汉族,1983年6月24日出生,现租住辽宁省辽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玲与被告罗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梁智慧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思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