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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6268号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之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之木,纪庆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268号

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理事长。

被

申请人:纪之木,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

申请人:纪庆国,男,1967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纪之木、纪庆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纪之木、纪庆国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本单位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新国用(2009)第(00**)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纪之木、纪庆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民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薛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