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76号
申请执行人:唐玉国,无职业。
被执行人:刘明义,黑龙江省八五四农场14队水稻种植户。本院在执行唐玉国与刘明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明义于2017年7月9日在工作中不慎被工作单位铲车砸伤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8108执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荣锦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自
唐玉国与刘明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76号
申请执行人:唐玉国,无职业。
被执行人:刘明义,黑龙江省八五四农场14队水稻种植户。本院在执行唐玉国与刘明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明义于2017年7月9日在工作中不慎被工作单位铲车砸伤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8108执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荣锦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