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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388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388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黄某某,女,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调解和好,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永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武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