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315号原告潘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树槐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白志军
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315号原告潘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树槐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白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