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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4315号

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315号原告潘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树槐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白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