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448号
原告:胥树俊,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永,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亭县汇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石岭五社(红光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长兵。
原告胥树俊与被告盐亭县汇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胥树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胥树俊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树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胥树俊负担。
审判员 胡 蕾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黄宜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