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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民初356号

栗三保诉王安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栗三保,王安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6民初356号

原告:栗三保,男,1949年6月26日出生。

被告:王安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栗三保诉被告王安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三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尚绪安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