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370号
原告:章先扬,男,汉族,1945年2月26日出生,居民。
被告: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章先扬与被告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
原告章先扬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先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义武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