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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执318号

胡卫林与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卫林,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胡卫林,男,汉族,1968年9月4日生,个体,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人,现住。

被执行人: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

负责人:曹旭勇,该村党支部书记。本院在执行胡卫林与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3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胡卫林示范园补助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共计506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巩晓清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泰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