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高月,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吉林公益源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高月与吉林公益源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白城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白劳人仲案字(2016)308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傅帮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