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701行初103号原告胡仁贵,男,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福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汽车城。法定代表人XX东,系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伍桂权,系该大队副大队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仁贵诉被告福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双方达成协议:胡仁贵起诉的5件行政案件涉及的费用(包括罚款及诉讼费用)800元及处罚的扣分由福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支付及恢复。
原告胡仁贵遂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仁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仁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仁贵负担。
审 判 长 胡 光 伟
审 判 员 蒋 卫 东
人民陪审员 武 智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国佩(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