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
负责人:王发珍,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芮秀成,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磊,男性,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金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有疾病,生活困难,经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新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林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