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2383-2号
申请人:李玉环,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
申请人:赵丽亚,女,43岁,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
申请人:周长远,男,27岁,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人李玉环与被申请人赵丽亚、周长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玉环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丽亚、周长远所有的热压机设备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并以自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鄄城县支行的存款20000元(账户为62×××9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玉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李玉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鄄城县支行的存款20000元(账户为62×××91)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全合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吴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