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634号
原告:东莞市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南五村名都家居广场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5372802XX。
法定代表人:胡九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锋,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秀,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王东升,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东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宇翔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黎淑君 微信公众号“”